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在香港會中同時存在「蘋果電腦(Apple Inc)」、「蘋果日報(Apple Daily)」和「蘋果牌牛仔褲(Apple Jeans)」3個都含有Apple的品牌,而且互相不存在衝突?答案其實很簡單,這些公司之間所經營的業務並不相同,消費者不會對上述商品服務的供應商產出混淆。由於市面上的商品服務描述及商品服務之間的關係不斷產生變化,為方便申請人與各地審查機關判斷商品及服務範圍和規範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就商標註冊建立了一套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統稱「尼斯分類 NICE Classification」),並為世界絕大多數地區的商標註冊審查機關所採用。因此,很多申請人以為只要在要註冊的類別中沒有找到相同或近似商標就可以取得註冊。衛好知識產權(Right IP)在為查詢的申請人翻查官方商標紀錄後,或者回應收到處長意見的申請人查詢時,就經常被申請人問及「不屬於同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算是近似嗎?」。
衛好知識產權一直強調「商標的作用是區分產品或者服務的供應商」,因此,各地的法律大多都規定只要在「近似的商品和服務」上有近似的在先註冊商標,就可以成為拒絕或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理由。
本次衛好知識產權介紹的案件為註冊申請於商業管理、分析、輔助服務的「Bristol Capital 嶺峰資本」。商標註冊處根據「慣例」認為商業管理、分析、輔助服務與金融服務近似,而「嶺峰資本」又與多個在先註冊的「領峰貴金屬」商標相類似,因此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為由,根據香港《商標條例》第12條拒絕批出註冊。
審查官在進行審核註冊申請時,會根據「慣例」分析產品與產品、產品與服務,或者服務與服務之間是否屬於相同或近似。所謂的「慣例」,其實就是各國自訂的一套常用的考量的檢索範圍,例如香港的「相互檢索目錄」、台灣的「交叉檢索表」、英國的「Cross search table」。這些「慣例」都不約而同地把第3類的「美容護理化妝產品」和第44類的「美容護理服務」、第9類的「電腦軟件」和第42類的「編程」、第16類的「書籍」和第41類的「培訓教育」等等視為近似,但當然亦不是所有都一樣。那麼是否只要避開這些已經明文訂下來的就可以了,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些只是「常用」,而官方文件中無一例外的也會明確指出「目錄並未包羅所有相關類別,我們在決定檢索那個(些)類別時須自行作出判斷」。
因此,這就是為什麼衛好知識產權經常說,需要知道當地商標審查機關對近似商標判斷的最新準則、判例、法律原則或者法官結論可以引用,才可以更好地針對是否「近似」提出自己的論點供審查官重新考慮。
針對本案,我們除了使用常用的比較法,比較雙方商標的不同之處外,基於申請人和被引用的在先商標擁有人的不同背景,指出由於雙方的「交易渠道」、「目標市場」和「法定資格」的不同,因此得出根本不可能產生混淆的論點,最終成功為申請人取得註冊。
總結,即使商標註冊申請的類別有所不同,各地審查機構在拒絕近似商標方面的大原則上基本相同,但產品服務之間是否近似的判斷是不盡相同,而且會因社會變遷而更改。我們面對在不同類別存在近似商標遭拒絕註冊,需要充分理解背後的判斷原因,運用各種因素說服審查官,使申請獲接納註冊。通過衛好知識產權於商標領域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對不同地區商標法例的深入理解,為各申請人提供意見並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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