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說,政府在審查中發現與申請商標近似的在先註冊商標,從而拒絕申請人的商標,是拒絕中非常常見的情況。但到底要多少個字相同,或者比例才叫近似?
衛好知識產權(Right IP)有時亦會面對一個情況,申請商標僅僅因為和在先註冊商標含有相同的兩或三個字而被拒絕。但這種情況的拒絕,因各地的不同,有可能規定確實如此,有可能審查官的工作手冊要求先行拒絕,也有可能僅僅因為審查官不想「背鍋」或者當時實行特殊不明文政策而先行拒絕。因此,找出拒絕其背後的確實原因是一門需要大量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支撐的技巧,這也是為何申請人難以自行說服審查官。
本次介紹的商標案件是「楽師傅 S2 鐵板焼」申請用於餐飲服務,香港商標註冊處認為其與在先註冊於食品的「RED CHEF樂師傅 南洋風味」商標相類似,可能會導致公眾產生混淆為由,根據香港《商標條例》第12條拒絕批出註冊。
正常情況下,由於商標的作用是區分產品或者服務的供應商,因此在近似的商品和服務上,假如在先註冊商標和申請商標含有相同的文字,並且該文字是商標中最顯著(最為消費者所注意到)的部分,理應駁回。因此,本案在上述審查大原則下有一個疑問,雙方商標相同的三個字「樂師傅」到底是不是這兩個商標中最顯著的部分。
同樣是以中文作為社會常用語言的中國及香港,在對商標申請採用的審查政策是極為不同。中國的審查官是會把中文、外文、圖形、甚至不同行的文字分別獨立進行近似審查,只要其中之一項近似或相同在先已註冊的商標,就會駁回有關申請。正好相反,香港的審查官主要是從商標整體進行近似審查,而非每次都獨立地把中文、外文、圖形分別進行近似審查。這也是眾多地區近似審查政策差異中一個重要而明顯的差異。
於本案,衛好知識產權因應香港採用以商標整體進行審查的規則以及申請人自身背景,先向審查官進行初步了解其具體反對理由及背後的考量後,在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針對其理由及考量說明「樂師傅」來自於申請人名字而非出於誤導客戶,然後從公眾對商標的呼叫方式、商標的概念和客戶印象等方面對雙方商標進行比較。引導審查官認同雖然雙方的商標中都含有「樂師傅」,但最主要的顯著部分並不近似,因此最終成功為申請人取得註冊。
總結,申請商標中只要含有已註冊商標中部分相同文字就有很大機率要面對拒絕註冊的風險,然而,被審查官拒絕時,我們需要基於該地區實行的審查政策,考慮是否僅通過書面陳述還是採用取得同意書等其他策略說服審查官接納註冊申請。衛好知識產權於商標領域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對不同地區商標法例的深入理解,可以為各申請人提供專業意見並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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