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公告(Cautionary Notice):另類商標保護制度

2018-06-27

  大部分國家/地區都立有成文的商標法,商標保護制度是通過註冊取得保護,商標保護制度和程式也較為健全和完善。但有些國家/地區沒有成文的商標法,也沒有知識產權註冊制度的國家,當事人基本上只能通過警示公告來取得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保護。

 

  一般來說,警示公告包含以下內容:權利人名稱、權利人位址、商標、類別、具體商品和服務專案。刊登警示公告的目的在於警示公眾,因此內容還需警告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以免其被控侵權。

 

  就全世界而言,目前承認並以刊登警示公告方式進行商標保護的國家包括:馬爾代夫、緬甸、東帝汶、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群島、索馬里、科克群島以及部分南太平洋國家。

 

  我們列出上述刊登警示公告的國家/地區中,最常見的國家的收費、辦理需時、所需檔和刊登間隔:

 

國家/地區

收費(HK$

工作需時

重新刊登間隔

所需的特別文件

緬甸#
Myanmar#

每類$6,700

3個月

3

經公證宣誓書;
經領事認證委託書

馬爾代夫
Maldives

每類$10,000

2個月

2-3

東帝汶
Timor-Leste

需要個案查詢*

2個月

2

密克羅尼西亞
Micronesia

需要個案查詢*

4個月

3

馬紹爾群島
Marshall

需要個案查詢*

6個月

3

索馬里亞
Somalia

每案$40,000

3個月

3

索馬里蘭
Somaliland

需要個案查詢*

3個月

3

科科群島
Coco Islands

需要個案查詢*

4個月

2

 

* 注意,刊登警示公告的費用依據所占報紙版面的大小來決定,因此,商標權利人需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公司發展前景等因素綜合確定商品/服務數目。

 

# 緬甸在這些國家/地區中較為特殊,雖然緬甸沒有成文的知識產權法,也沒有商標註冊系統,其特殊性在於緬甸有一套權力登記系統可以進行登記,同時也需要進行警示公告。因此,重新刊登期到期後,不單需要重新刊登,同時還可以重新辦理登記。如果單純重新刊登公告,必須和此前的資訊相同,而如果有重新登記則可以更換商品服務資訊。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地區的商標沒有「有效期」和「維持」一說,但這並不意味著商標權利人在第一次刊登警示公告後可以對商標置之不理。相反,商標權利人需要定期重新刊登公告,以持續提醒公眾注意。重新刊登警示公告的間隔沒有明文規定,一般根據當地的習慣來辦理。

 

  同時,基於宗教、政治等原因,部分國家/地區對刊登的商品進行了限制,如索馬利亞和馬爾地夫不允許刊登酒精和酒類產品的警示公告。申請人如果打算在這兩個國家/地區對酒精和酒類產品的商標進行保護,需採取其他保護方案。

 

   總而言之,在馬爾地夫、緬甸、東帝汶、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群島、索馬利亞、科克群島等的這些國家和地區,實現商標保護的最佳方式是定期刊登警示公告和實際使用。商標權利人一方面需定期安排在上述國家/地區刊登警示公告,另一方面需積極使用商標並妥善地保存實際使用證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其在上述國家/地區的商標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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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馬爾地夫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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