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馬德里』商標...

2017-10-05

  馬德里體系係由「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馬德里協定」全名為「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協定」(英文: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於1891年訂定,以巴黎公約的締約國為主,依巴黎公約之授權而組成,共計有55個成員。「馬德里議定書」全名為「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議定書」(英文: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乃於1989年採取較寬的國際註冊要件所成立,迄今(2017年)共計有99個成員國。

 

  由於商標為屬地主義下的產物,也就是說,商標權的權利主張僅可及於該地區或國家,並無國際性的商標權。馬德里體系的訂定,就是為了彌補這一問題,簡化商標權利人在他國取得其商標的程式。

 

  權利人只需在其本國已經得到商標之註冊,就可以向設於日內瓦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事務局辦理國際商標註冊,並同時保護至的成員國。國際事務局在進行所需要形式審查後,就在國際商標公報上進行公告。各被指定的成員國在收到公告通知後,就如同在各該國直接註冊一般進行審查、駁回(如有)、商標公告以及註冊。

 

  以下簡述一下通過馬德里體系指定其成員國註冊商標的資格與審查規定:

 

- 申請人必須是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內有實際工商營業所或住所之非成員國國民。

- 其申請人必須已於該成員國有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作為「基礎案」。

-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同時,必須指定保護至協定或議定書之成員國。

- 在首次指定後,如需要增加需要保護的國家,可進行多次後續指定。

- 受理案件的官方語言為英、法及西班牙文。

- 統一以瑞士法郎計算的基礎費。

- 如「基礎案」為已註冊商標,自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國際註冊的申請之日起,如無形式缺失或欠繳規費,約可在半年內取得馬德里發出的國際商標註冊證。

- 再經由國際註冊局通知指定保護之成員國進行各國的審查程式,被指定保護之成員國主管機關應於被通知日起12個月內(協定成員國)或18個月內(議定書成員國)依照該申請案是否符合當國商標審查基準決定是否駁回該申請,若在上述期限內國際註冊局未接獲指定保護國主管機關的核駁通知,該商標國際註冊視為在該國自動生效,反之,若申請人接獲核駁通知,應直接向該成員國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 經馬德里體系註冊之商標,其每10年之續展均需直接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提出。而非向每個指定保護的成員國提出。

 

  如果您對上述規定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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