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都有不同的創作者在努力不懈地創立新卡通角色,並希望通過(知識產權)授權方式讓角色進入不同的商品領域為創作者帶來回報,但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法卻往往被人所忽視。
中國大陸與香港接壤,市場龐大、生產線完善,往往是香港創作者培養新角色的首選市場之一。然而,兩地法律制度、執法方式及市場環境皆有極大差異,把香港習以為常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授權方式直接應用到中國大陸將可能為創作者的利益帶來極大的風險。下文將會基本介紹新角色作品於中國大陸不可忽略的知識產權保護盲點。
眾所周知,新創作出來的作品在《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下都會自動在世界絕大多數地區(包括香港及中國大陸)受到版權(著作權)保護。理論上,只要成功舉證創作者是首個獨創完成及公開作品的時間,其所享有的版權就能對任何形式上的複製或使用作品作出法律上的限制和保護。可是,在中國大陸單純靠這個「自動取得」的法律權利真的能成功保護創作者的卡通角色作品嗎?
筆者曾於中國大陸處理過的一單惡意搶註圖形作品為商標的案件,可以明確地表示事情並不是那麼簡單。被搶註的獨創圖形作品早於被他人搶註前十多年前已於香港註冊成商標,並有大量證據以證明該圖示作品在被他人搶註成國內商標前已廣為業界所知,理論上,已有充足的證明舉證創作者是首個獨創完成作品及公開作品的時間而享有該圖形的版權以制止該搶註行為。可是中國商標局並沒有接納該案件的版權主張,並批准搶註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原因則是該圖形並沒有在中國版權局進行登記。由此可見,有關法律規定的「自動取得」與實際操作其實是有相當大的差異。
因此,必須按角色作品發展的階段逐步完善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
就版權而言,創作的時間證明是一切的基礎。一般而言,對作品的創作理念、原稿及相關的時間證明證據進行保存方面,絕大多數創作者都能自行完成。創作者由開始構思到作品初步完成都會有相當數量的草稿及原稿,這些草稿及原稿(含其時間證明)很有可能成為日後侵權訴訟的關鍵,因此務必妥善保存。
一旦完成作品並公開,其版權於理論上就會被確立。此時,創作者應在作品出現的地方都出示「版權聲明」以保障自身權利。對於上述兩個操作,筆者在國內處理版權相關的案件中基本上所有創作者都有成功做到,故不作詳述。特別一提,目前區塊鏈技術日漸成熟,並開始出現以區塊鏈技術進行時間證明及保存創作原稿的方案。雖然該等方案看似極為方便,但目前仍需要觀察案例或司法指導的出現,才知道司法機構會否接納區塊鏈證據。
然而作品公開後,在中國大陸進行版權登記這一個程序則往往被忽略。雖然版權在法律上是「自動享有」,但於中國大陸的實際司法操作中往往只會承認有版權登記的時間作為版權確立的日子,而創作者提供的證據一律只充當輔助證明。如果侵權當時沒有版權登記,創作者往往無法成功主張版權以限制對方的行為。所以筆者一直和不同的創作者強調,如果想真正在中國大陸取得版權保護,必須在公開同時進行版權登記以備無患。所有作品皆可以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登記,包括電腦軟件登記、作品著作權登記、著作權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登記與備案、質押合同登記等等。
當角色作品開始進行商品化,也是開始考慮相關的商標及產品外觀設計註冊的時候。雖然版權會為創作者就角色作品商品化時帶來一定程度的保護,然而以版權提出訴訟往往需要花很大量的證據去證明侵權者抄襲,更有可能因為對方能證明其作品屬於獨創並非抄襲而無法阻止類似角色作品商品出現於市場。因此,在確立角色作品將會開始進行商品化前,必須先對其名稱、圖形按產品特點分別進行商標和產品外觀設計註冊。商標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優勢在於只要先註冊,即使對方並非出於抄襲的情況下,也能在相應的商品領域取得較大,甚至絕對的保護力度。
雖然版權在中國大陸的法律的理論層面上是「自動享有」,然而實際情況卻是需要事前作準備。欠缺早期的登記及註冊,日後就侵權所衍生的成本將可能是數以百倍,更有可能會是無能為力,及早把握時機向衛好知識產權(Right IP)咨詢並進行相關登記及註冊往往是最好的保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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