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南方日報:「惡意搶註」待規範

2020-11-20

  據報導:浙江某公司自2011年開始使用的兩個標識圖案,被李某於2016年搶註為商標。隨後,李某對該公司多次發起投訴,謀求高價轉讓涉案商標、提供付費撤訴服務等。對此,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判賠償本案原告經濟損失70萬元。
 

  「惡意搶註」是指以獲利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功能變數名稱或商號等行為。現在很多中小企業推出產品時,不是先註冊商標,而是有一定影響後才去註冊,包括許多百年老店,也沒有註冊商標的意識。這就催生了「職業搶註人」,因為商標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他們就專門鑽空子,看哪家銷路好、名氣大,就提前搶註。搶註以後,自己又不生產,而是以侵犯商標為名進行訛詐。類似的行為還有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比如和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近似,以及涵蓋相同及類似商品服務;有的佔有公共資源,搶註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有的針對同一企業進行反復搶註、連續搶註。工商總局就表示過,商標惡意註冊現在有日趨規模化、專業化的趨勢。
 

  儘管《商標法》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職業搶註人樂此不疲,本身就說明了法律強制力的不足。因為搶註行為不入刑法,搶註成功了,就能從中獲得豐厚利益;搶註失敗,也沒什麼損失,至多是付出一點註冊成本而已。但被告捍衛商標的成本卻相當高,被別人搶註了商標,需要「自證」自己的在先使用,以及「自證」已形成的影響力。這其中的代價之大,難以想像,如美國球星Jordan訴中國「喬丹體育」一案,足足打了4年官司,Jordan團隊花了大量精力證明「在中國提到‘喬丹’,大家都會首先想到Michael Jordan」,也就是「Jordan是喬丹」。反觀侵權方,除了撤掉3件商標,幾無代價,這很容易形成一種錯誤的示範。
 

  針對惡意搶註商標現象,應從源頭加以防範。首先,杜絕無真實商業使用意圖的商標申請。這要看申請人有沒有大批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有沒有明顯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範圍。其中,對惡意搶註、「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應該恰當運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商標在先使用並且有一定影響、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等標準進行審核。其次,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在認定過程中從有利於制止惡意搶註的角度正確行使司法裁量權。有人提出,對某些惡意控告,「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是一種很好的思路。即便搶註再多的商標,只要沒有商業變現,就不支持訴訟,這對牟利動機能起到牽制作用。
 

  惡意搶註商標,佔用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要從多方面進行嚴厲打擊,從而維護好相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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